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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

时间:2020-11-21

来源: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

录入:陈宝双

审核:郑佳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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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文件十七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1月6日在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一锋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牢牢把握“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全市检察工作在持续深化改革创新中取得了新的成绩和进步。
一、以融入融合的理念,强化责任担当,高站位做实服务大局。深刻认识“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着力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凝心聚力,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共批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市场经济犯罪105件152人。依法办理了涉案金额1.3亿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共批捕7人。办理了有重大社会影响、涉案金额1.13亿元的 “4·11”生产、销售假药案,共批捕50人。服务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积极参与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主动把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纳入司法救助范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7件,发放救助金36.08万元。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黑土地保护,组织开展了黑土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共立案122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18件。二是定向发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迎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及“回头看”为契机,紧扣 “深挖根治”的阶段性要求,组织发动扫黑除恶强大攻势,共批捕涉黑恶犯罪案件43件94人,提起公诉40件198人,不起诉11人;依法办理了庆安“408”、安达“1206”、安达“531”、肇东“316”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4件,其中,庆安“408”、安达“1206”均已作出有罪判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检察建议书18份;压紧压实深挖“保护伞”的政治责任,移送“保护伞”等职务犯罪线索53条,移送其他犯罪线索8条,移送群众信访举报线索12条。经验做法在全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暨扫黑除恶等重点工作推进会上作大会交流。三是尽心竭力,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认真落实高检院和省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的具体要求,突出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厉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各类市场主体财物的犯罪,办理了涉案金额1.6亿余元的团伙诈骗、盗窃中储粮集团系列案件,共批捕13人。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严格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依法规范慎重采取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设立了“驻市工商联网络检察联络室”,建立常态化检察官“分组联企”制度,建立健全与工商联和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机制,主动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四是持续加力,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加强检监衔接配合,落实互相制约原则,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共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27件34人,审查起诉46件56人。依法办理了省检察院交办的哈尔滨金融学院原党委书记、院长邓某某涉嫌受贿案、伊春市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长李某某涉嫌受贿案和黑河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长郭某某涉嫌受贿案。依法有效行使新赋予的侦查权,共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9人。
二、以为民司法的情怀,牢记初心使命,全方位打造民生检察。始终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司法的履职立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在办好每一起案件、每一件实事中展示检察作为。一是在践行“老百姓主张法律公道不求人”上见真章。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践行“老百姓主张法律公道不求人”实施方案》,细化部门责任,再造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地落细。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完善和落实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重要案件信息发布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向全社会公开各部门司法办案依据、程序、流程,深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机制,真正让老百姓知晓“去哪、找谁、如何”主张法律公道,努力破解老百姓“告状无门”难题,共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99件。二是在参与平安校园建设上做功课。紧扣“惩、防、教、治、责”五字要求,联合教育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热线”的开通、维护和运行工作,持续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以“国家监护人”的名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全市两级院57名院领导兼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组织检察官到中小学开展法治巡讲活动20余场次。三是在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上用真心。坚持办信就是办民生,将心比心地推进 “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落地落实,用有温度的回复对待群众诉求,共收到群众来信327件,7日内回复率及3个月内答复率均为100%,得到了高检院的通报表扬。
三、以稳中求进的决心,着眼平衡发展,全要素推动“四大检察”。恪守客观公正的检察立场,加强对诉讼各环节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一是突出专业化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批捕起诉衔接更紧密,审查把关更严格,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1965件2682人,批准逮捕1275件1690人,提起公诉2417件3237人,不起诉440件590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7件,监督撤案27件。纠正遗漏罪行88人,纠正遗漏同案犯30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33件,纠正审判活动违法65件,提出抗诉18件。充分履行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078件2533人。按照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财产刑诉讼活动专项监督,抽调26名干警组成黑河工作专班,对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6个基层院2014年至2016年涉财产刑案件从裁判、立案、执行到上缴开展“全链条”法律监督。二是突出精准化做强民事检察。健全以“精准化”为导向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深层次违法问题的监督,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73件、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43件、执行监督案件35件,提出抗诉4件,提请抗诉13件。三是突出补短板做实行政检察。部署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百日会战”活动,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检察深入开展,共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8件、行政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3件、受理行政执行监督案件58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59件,提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9件,督促解决行政处罚部分未落实问题。四是突出增实效做好公益诉讼。巩固扩大公益诉讼“三个专项”活动成果,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活动,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86件,其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67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9件。坚持监管失职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相结合,组织开展了“校园食品安全”专项监督,共发现问题线索54件。组织开展老旧小区二次供水公益诉讼专项监督,邀请代表委员、物业公司参加检察建议宣告,向卫生健康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履行职责,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最后一公里”的安全。建立了市检察院驻市行政机关网络检察联络室,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全省首家公益诉讼(食品安全)联合检验检测中心,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目标。
四、以开拓创新的态度,突出机制引领,系统化推进检察改革。坚持在深化中落实、在落实中深化,配合做好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督察组改革督察工作,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地见效。一是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注重在思路、理念和机制上与上级院相对应,全面完成内设机构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改革,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忠实于公共利益代表的嘱托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要,新设立了专司公益诉讼检察和未成年检察工作的部门。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适应内设机构改革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两级院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检察官绩效考核等制度规定,落实“案-件比”检察管理指标体系,倒逼办案质效提高,切实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确保放权不任性、监督不缺位。充分发挥入额院领导在司法办案中的履职示范作用,全市检察机关入额院领导共直接办案3451件,领导带头办案呈常态化趋势。三是持续深化检务公开。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一站式”检察服务,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扎实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共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943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5414条,公开法律文书3188份。搭建阳光检务平台,先后组织了以“我将无我奋斗、不负人民重托——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依托“两微一端”自媒体阵地,构建“网来网去”便捷化和“网上网下”动态化的检民沟通模式,让检察工作更多“飞入寻常百姓家”。通过报告检察工作、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等方式,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五、以久久为功的韧劲,注重素能提升,大力度打造过硬队伍。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在“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中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打造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新时代检察队伍。一是主题教育高质量开展。坚持班子带头和全员参与相结合,切实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全过程,高标准抓好抓实各项工作,共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4次,形成调研报告17份,领导干部讲党课17次;班子查找问题18个,制定整改措施40条,组织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5个,推动主题教育取得突出成效。二是优秀人才多层级选配。畅通干警遴选晋升渠道,共择优遴选员额检察官12名,择优选升高级检察官44名。配齐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和市院中层干部,着力解决基层班子年龄老化、结构不优的问题,切实提高基层班子把握政策取向、改革方向、办案导向的能力。面向全省公开选调优秀公务员17名,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三是业务培训常态化推进。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以“求极致”的理念抓实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建设,推动领导干部上讲台、邀请专家授课、案例指导、联合培训研讨、业务竞赛常态化,用足用好“检答网”,稳步提升队伍素能,两级院共组织领导干部上讲台22次,开展条线培训11次,培训干警500余人次,办理的3件典型案例入选全省刑事检察业务培训班案例交流汇编。四是正风肃纪高标准要求。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保持政治生态建设积极向好的态势,全面强化和推进新时代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共组织开展任前廉政谈话20余人次,开展纪律作风专项监督检查4次,作出党政纪处分7人。坚持抓在日常、严在经常,组织干警签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承诺书,向干警家属发放家庭助廉倡议书,紧盯监管盲区,教育广大干警不越纪律红线、不触法律底线。是办案风险立体化防控。针对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检察官廉政风险加强监督,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综合运用廉政风险防控、基层巡察等手段,严防检察官被“围猎”。
各位代表,2019年是全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职能职责调整的起步之年,也是全市检察机关开创法律监督新境界新风貌的关键之年。一年来检察工作的点滴进步,离不开市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以及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过去的一年,我们躬身自省,也深知还有许多问题制约着前行发展:一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增强,司法理念还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特别是检察机关职能调整要求,办案方式方法需持续转变。二是“四大检察”不平衡、不全面、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待提高。三是办案质量、司法效率有待提升,一些检察建议针对性不强、刚性不足;从供给侧提供的检察产品还不够丰富,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司法诉求还有差距。四是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不够,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意识和水平有待提高。五是检察队伍素质尤其业务素质与形势发展需求还有差距,专业化建设仍需加强。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调整监督重点,提升监督能力,以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为“都城地”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坚定不移把牢正确方向。牢记“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基本属性,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每一项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中,落实到每一名检察人员的思想行动上,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要坚定不移服务中心大局。立足检察职能,着眼市委“五个聚焦”工作任务,切实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深化细化服务保障措施。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促进基层长效常治机制建设,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接续发力、压茬推进。抓好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举措落实落细,依法惩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体现检察担当。
三要坚定不移强化检察监督。始终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重点办理一批典型性、引领性监督案件。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主动履行前连侦查、后接审判的检察主导责任,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调整民事检察工作格局,进一步突出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更新行政检察监督理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积极稳妥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健全完善检监衔接机制,继续服务反腐败工作。
四要坚定不移深化检察改革。加快完善机构职能体系,优化职权配置,解决制约不足、配合不够等问题,推动检察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逐渐成熟定型。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团队建设,健全员额检察官遴选和退出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犯法、司法腐败。加快推进检察大数据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
五要坚定不移抓好队伍建设。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巩固和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在革故鼎新中不断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深入推进“学习型”检察院建设和“工匠型”检察官培养。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基层巡察“利剑”作用,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浩渺行无极,扬帆但信风。新的一年里,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市委工作部署和本次大会决议,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奋发有为的干劲、直面挑战的勇气,坚决做好“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遵守和执行”三篇大文章,推动新时代绥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加快“都城地”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附件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1、四大检察:是指将检察职能系统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2、十大业务:是指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十类检察业务。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3、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4、诉前检察建议:是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重要环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5、捕诉一体:是指由检察机关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以及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等。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7、公益诉讼“三个专项”活动:是指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的“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医疗废物清理”“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三个专项活动。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8、检察建议宣告: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在专门宣告场所内向特定单位或组织宣布、告知、送达检察建议的监督活动,有利于提升检察建议的质效和刚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9、“案-件比”检察管理指标:是指将当事人涉司法案件视为一个“案子”,将司法机关办案的不同程序、环节统计为“案件”。最优“案-件比”是1:1,即老百姓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办结,检察办案质效最高,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相对更好。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10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由线上网络平台和线下实体大厅组成,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线上网络平台涵盖12309门户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 和12309微信公众号等,将检察机关所有服务群众功能进行集中整合,形成了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网上办事大厅,主要包括包括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即:检察服务(包括控告、刑事申诉、民行申诉、国家赔偿、其他信访、法律咨询)、案件信息公开(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网上预约、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监督(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平台、人民监督员监督服务、群众意见建议箱)。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11、 “三个规定”:是指中央制定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有利于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 页第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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